《山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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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以及关于推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聚焦“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打造一流创新生态,高质量布局建设山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科技厅于2020年12月29日制定出台了《山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一、制定依据
(一)国家文件。2020年3月23日,科技部出台《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科发区〔2020〕70号);2017年11月17日科技部出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创〔2017〕353号)。
(二)省内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111”创新工程支撑引领高质量转型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27号)要求建设制造业技术创新中心,出台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山西省创新生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20]15号)要求建设十大省级制造业技术创新中心。
二、主要内容
《山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共26条,首先明确了中心的发展定位、建设原则、中心分类以及中心的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其次建设中心的依托单位和建设运行主体、建设条件和认定程序;再次中心的运行机制、管理模式、管理制度以及中心撤消、变更等管理制度;最后明确了《管理办法》施行日及有效期。
三、认定条件
申请建设山西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省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应在山西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
(二)拥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成果。中心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在行业内有较强的竞争力、影响力、号召力。科研团队具有稳定的人员队伍、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服务场所等基础条件,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的“中心(本部)”和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四)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尤其要符合我省“14+N”产业领域,不存在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严重环境问题或违法失信情况。
(五)原有符合条件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以转成申报省技术创新中心。
四、体制机制
(一)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科学有效的法人模式,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收益分配激励,开展市场化技术创新服务,面向全球吸引凝聚创新人才,构建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
(二)省技术创新中心依照章程管理,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专家委员会咨询制,形成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政府等多方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运营、良性互动的内部治理机制。
五、保障措施
省技术创新中心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和完善科技创新政策,开展绩效评价,评估结果与各级财政支持挂钩。同时,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探索建立地方财政联合投入机制,通过“基地和人才专项”等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六、申报程序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编制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 提出中心的技术领域和方向、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建设模式和保障措施等, 提供所需的附件及证明材料,经组织管理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
(二)省技术创新中心常态化申报、分批评审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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